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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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货方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后,符合规定的,可做进项税额处理。政策依据:1、《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2、《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二种情况: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的运输装卸服务,向购货方单独收取该费用,《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如销售方符合兼营条件的,其收入为缴纳营业税项目,应向购货方开具服务业发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购货方应分清支付费用中的运输和装卸金额,属于运输部分的,应索取运输业发票,按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第三种情况:
- 1、取得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收入的,依法申报纳税,并根据是否是主营业务,来归类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2、支付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抵减当期或以后纳税期间的销项税。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
3、支付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的,没有取得专票,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但可以抵减当期所得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
4、在销售中,属于垫付的支付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的,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要与货物价款合并计算。
政策依据:
1、《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的运输装卸服务,向购货方单独收取该费用,《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如销售方符合兼营条件的,其收入为缴纳营业税项目,应向购货方开具服务业发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购货方应分清支付费用中的运输和装卸金额,属于运输部分的,应索取运输业发票,按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收入的,依法申报纳税,并根据是否是主营业务,来归类收入,进行会计处理。2、支付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抵减当期或以后纳税期间的销项税。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 3、支付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的,没有取得专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另一种情况是,对装卸费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单纯提供装卸劳务、装卸劳务单独核算)。政策依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要单独列之,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增值税也要计入固定资产中,不可单独列出)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这里的设备价款、运输费用、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均构成固定资产的成本。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运输费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例如,若销售额为200,000元,运输费为1,000元,则销项税额计算如下:销项税额=200,000x17%+1,000÷(1+17%)×17%=34,145.3(元)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34,000 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
包装费、装卸费含税,那两种费用剔除增值税后的费用=包装费、装卸费(含税)/(1+相应的增值税税率)。但又一点,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没有必要做价税分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