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 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

  • 一般纳税人享受以下优惠: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法律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 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根据第8号公告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照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1月份以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退税。根据财税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年第39号公告,财税年第84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

  • 现阶段口罩生产企业有何优惠政策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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