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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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公告称,将《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 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幅度内具体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请您关注贵省的规定。 - 根据最新修改,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将原来月销售额2000至50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将原来月销售额1500至3000元提高到5000至20000元;
按次纳税的,将原来每次(日)销售额150至200元提高到300至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将原来月营业额1000至5000元提高到5000至20000元;
按次纳税的,将原来每次(月)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至500元。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对于销售货物的商家而言,新的起征点设定为每月销售额在5000至20000元之间。相较之前,这一标准有了显著提高,从前的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在2000至5000元之间。同样地,对于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起征点也从原来的每月销售额1500至3000元提升至现在的5000至20000元。此外,对于按次纳税的情况,新的标准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被调整为:对于销售货物的情况,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对于销售应税劳务的情况,同样起征点也调整为每月销售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而对于按次纳税的情况,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具体如下:销售货物时,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时,起征点亦为每月销售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设定为每次(日)销售额在300元至500元之间。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起征点从每月600至2000元提高到2000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从每月200至800元提高到1500至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从每次(日)50至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至2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起征点从每月200至800元提高到1000至5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从每次(日)50...
增值税起征点规定:1、《财政部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第二条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1)销售商品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0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