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二手车辆是否缴纳增值税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等,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3、如果是属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特此回答! - 卖二手车视同销售,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要做销项税17%,如果是2009年以前的车,可以做4%减半,即2%的增值税。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销售2009年以前的旧车:
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如果销售2009年以后的车,全额纳税(小规模为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应纳税额=销售额×17%
到国税开票、纳税。 - 销售二手车辆是需要缴纳增值税。
- 政策法规
1、关于现行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目前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还可以持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运费发票四种扣税凭证到国税部门办理抵扣。各类抵扣凭证申报抵扣时限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可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国家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管理实行“人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的办法。对稽核比对发现缺联、重号、不符的异常发票,在结果下发的当月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过税务机关核查后,对属于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异常发票,才允许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总局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总局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的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在收到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到当月及时采集发票信息清单交到税务机关。
纳税人于次月初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和《稽核结果明细清单》,对通知书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抵扣。
2、关于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一)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95]52号)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增值税暂行条例》)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增值税暂行条例》)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八)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九)农膜。(财税[2001]113号)
(十)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财税[2001]113号、财税[2004]197号、财税[2005]87号)
(十一)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财税[2001]113号)
(十二)军队系统、军工系统、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产品。(财税字[1994]11号、财税[1994]29号、财税字[1997]135号、)
(十三)利用废渣生产的符合规定的建材产品。(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财税[2001]198号)
(十四)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包括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财税[2001]78号、财税[2003]116号)
(十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财税字[2000]42号)
(十六)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增值税暂行条例》)
(十七)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60号)
(十八)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4号)
3、关于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项目
答:(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0]25号)
(二)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税[2001]72号)
(三)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和水泥熟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1]198号、国税函[2003]1164号)
(四)燃煤电厂产生的符合规定的烟气脱硫副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4]25号)
(五)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
(六)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产自销的符合条件的产品实现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先征税后返还。(国税发[1994]155号)
4、增值税的其他优惠政策
答:(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2]29)
(二)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198号)
(三)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财税字[1994]4号)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0]37号)
(六)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国税发[2002]56号)
5、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政策规定
答: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6、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
答: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 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省局皖国税明电[2004]29号补充规定:
一、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并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新办大型商贸企业,在办理开业登记后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可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直接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 纳税人以工贸企业(不包括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名义办理税务登记并直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进行实地查验,重点核实其有无必备的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和仓储设施等,经查验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查验相符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应比照新办商贸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生产经营、发票使用、会计核算、申报纳税情况均正常的企业,可以结束纳税辅导期并按正常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对审查结果正常但自产货物销售额低于全部销售额50%的,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对审查结果不正常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7、关于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一窗式”管理,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省局决定,自2004年1月份征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具体规定为:
一、窗口设置:实行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后,办税服务厅每个申报窗口只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配置一台计算机(计算机上应装载专门的杀毒软件)、一台票据打印机、一台认证扫描仪和一套认证报税专用设备,负责临窗受理纳税申报的全部事宜。有关技术实现方案详见附件。
二、窗口功能 实行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后,纳税申报窗口的工作职责在原有基础上拓展为:(一)负责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认证、报税; (二)负责受理消费税、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 (三)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与纳税申报相关的其他工作。
8、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答: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车购税暂行条例)
2、 人民解放军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车购税暂行条例)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车购税暂行条例)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5、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6、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7、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8、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车购税暂行条例)
二、具体政策咨询答疑
(1)增值税类
1、什么是增值税?社会经济生活中哪些项目应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计算缴纳的一种税。这里所说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为他人制造货物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他人委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该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社会经济生活中,以下项目应缴纳增值税:(1)销售货物,包括生产销售货物和批发、零售货物,如工厂生产销售产品,商店销售商品。(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缝纫店接受客户布料为其制做服装。(3)进口货物,如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汽车。此外,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或者赠送他人、投资入股等,也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有哪些税率和征收率,各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增值税的税率有两档:13%和17%,征收率也有两档:4%和6%。
13%税率适用范围:(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热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6)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7%税率适用范围:除上述列举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和6%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的特定货物如自来水、旧货等。
\3、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哪些规定?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我省国税系统对增值税起征点经过2003年和2004年两度提高,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财税[2002]208号、皖国税发[2004]9号)
4、运输发票抵扣问题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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