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关于视同销售情况下 具体税额计算

增值税中关于视同销售情况下 具体税额计算
  • 你好,

    这道例题的增值税的计算是:10×17%,这道题实际上是基本概念的理解问题,这里所说的计税价,就是用来计算税的价格,也就是说,这个价格一定是不含税价,所以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的。

    如果,题中告诉的是“价税合计”,这才需要进行上面的那一步的,进行价税分离,后再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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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的计算是:10×17%。这里所说的计税价,就是用来计算税的价格,也就是说,这个价格一定是不含税价,所以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的。
    如果是“价税合计”,这才需要进行上面的那一步,进行价税分离,后再计算增值税。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
    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披露,对“收入”的正确理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近日,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则界定为: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如果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行为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行为体现的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关系,则谈不上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表面上看,大多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包含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本质,只是这个过程复杂一些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 10万*(1+10)*17%
  • 增值税的计算是:10×17%。这里所说的计税价,就是用来计算税的价格,也就是说,这个价格一定是不含税价,所以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的。

    如果是“价税合计”,这才需要进行上面的那一步,进行价税分离,后再计算增值税。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增值税的计算是:10×17%。这里所说的计税价,就是用来计算税的价格,也就是说,这个价格一定是不含税价,所以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的。如果是“价税合计”,这才需要进行上面的那一步,进行价税分离,后再计算增值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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