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直接材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扩展资料:
    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费用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扩展资料
    符合条件的新购设备、器具允许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只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概念,而不是会计核算的概念。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依然要遵循相关规定的进行处理。
    例:某纳税人2018年10月购进机器设备一台。纳税人做如下税会处理。
    1、会计处理
    10月购进设备,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1月份开始每月计提折旧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2、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2018年12月份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将机器设备不含税价值计入成本费用进行了申报,并填报季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折旧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政策适用范围为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的所有企业。 2、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是指新购进的设备、器...

  •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

  • 根据《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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