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一致”的发票进项税额一定不能抵扣吗

“三流不一致”的发票进项税额一定不能抵扣吗
  • “三流不一致”的发 票进项税额,能抵扣,但存在一定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对是否签订合同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 只要业务是真实的业务,税法没说不允许抵扣。
    三流不一致只是一部分税法专家在解读文件时的说法。
  • “三流不一致”的发 票进项税额也不是一定不能抵扣,但存在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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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只是可以抵扣,但是抵扣有风险,后期税务局稽查或者其他牵扯出来的话,会让你进行进行税额转出同时补缴这部分增值税和滞纳金。建议企业不要收这种三流不一致的票,降低涉税风险。

  • 一旦三流不一致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不仅面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后果,还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被追缴。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可能导致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拘役乃至徒刑。因此,企业必须确保在商业交易中,即使形式上有所差异,实质上也要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商业实践中的三流一致 尽管理想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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