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

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逐步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这一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明确。笔者经过梳理,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几种主要情形,应当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转让在建工程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第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售后回租缴纳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5.公共设施有偿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6.房地产评估增值发生权属转让的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7.房地产抵押典当拍卖抵债的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对房地产的抵押(权属未变),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资产收购缴纳土地增值税。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不论是部分资产收购还是整体资产收购,被收购企业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在资产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收购企业中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9.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应缴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4.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1、卖方。以持有土地、建筑物或者建筑物内部房地产销售价格计算的土地增值税由卖主承担,在价税合计分开结算的情况下,卖方负责向税务经办机关缴纳;2、买方。以购买建筑物或者建筑物内部房地产支付的价格计算的土地增值税由买主承担,在价税合计分开结算的情况下,买方负责向税务经办...

  •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 土地使用权转让。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行为时,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出售、交换、赠与等,会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是为了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减少土地交易中的不正当投机行为。对于地产商出售房产给购房者的情况同样会征收土地增值税。2. 土地投资行为。当企业...

  • 1、房地产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2、转让...

  •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未进行土地开发的。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并出售的房地产交易。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行为。 房地产抵押期满时,以房地产抵偿债务,涉及权属转让的。 单位之间通过交换房地产,且有实物形态收入的交易。 合作建房完成后进行...

  •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交土地增值税:1. 土地使用权转让: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中,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转让可以是出于多种原因,如开发、投资或土地用途变更等。2. 房地产销售:当房产进行销售时,买卖双方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这一环节是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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