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会计分录:建筑业如何应对税率下降

到会计分录:建筑业如何应对税率下降
  • 1、基本原则:以建筑业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按原税率执行,税金不予调整;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后的,可以按新税率执行,税金同比例下降,调税不调价。
    2、已完工程量中已收款、已开票、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造价,税金不予调整,仍然按照11%执行。
    例1 甲建筑业企业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含税价为3.33亿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已收工程款2.22亿元。
    提供建筑服务收款的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已收款2.22亿元中的0.22亿元税额不予调整。
    注:如果甲建筑业企业已收款中有1110万元尚未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具发票,则应在5月征期申报未开票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后续补开发票时,手动选择11%税率开具,纳税申报时,开具 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未开票销售-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
    3、剩余工程量只调整税金,调整后剩余工程量=调整前剩余工程量÷(1+11%)×(1+10%)。
    调整前剩余工程量=原合同总价-纳税义务已发生含税造价。
    例2 例1中甲建筑业企业该项目调整前剩余工程量为:3.33-2.22=1.11亿元。
    调整后剩余工程量为:1.11亿元÷(1+11%)×(1+10%)=1.10亿元。
    4、对于已结算的工程项目,截至2018年4月30日尚未收到的质保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定发生在5月1日之后,因此,应将质保金同比例调减。
    调整后质保金为:调整前质保金÷(1+11%)×(1+10%)。
    例3 乙建筑业企业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已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与业主结算完毕,预留的质保金为666万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乙建筑业企业尚未收到质保金,也未向业主开具发票。
    调整后质保金为:666÷(1+11%)×(1+10%)=660万元。
    5、对于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尾款,凡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比照上述第2点处理;凡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比照上述第4点处理。
  • 按照、11%税率去填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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