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全部报废的生产产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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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相关规定,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报废的产品不属于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该损失应按
国税发[2009]88号
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经主管税务审核判定该报废产品是否为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经审批后才可税前扣除。
4. 反馈与改进 通过对报废产品的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和反馈,可以进一步完善生产流程和质量管理。根据报废原因分析,针对性地改进生产过程中的不足,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减少报废品的产生。此外,还可以将经验教训分享给相关部门,提高整个企业的质量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产成品报废是企业运营中不可...
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经主管税务审核判定该报废产品是否为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经审批后才可税前扣除。
4.材料、管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属于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
法律分析:原材料报废处理的流程:一、申请与审批:生产安全部需要报废的物品由各部门(车间)进行整理、归类,并填写报废单,部门领导确认,由生产副经理审核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复核签字,报公司经理或经理助理批准后报废。技术质量部、供销部、综合部等部门的操作程序类同上。二、操作与处理:报废...
其次,若在产成品报废后,有变卖残值的收入,需要进一步处理。变卖收入应首先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因此应将收入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应缴税费,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为:“借: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