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所的权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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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看到的案例解析依据的是1993.1.1施行的老《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2.2001.4.28对老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1.5.1施行),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授予了税务所可以作出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请与时俱进。 -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条对税务所罚款处罚权限作出了规定,即税务所的罚款处罚权限为二千元以下。本条的规定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主要对该条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删去了其中“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对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在税务机关的范围中增加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适应国家正在实行的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由于这些税务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需要国务院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因此本条未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作具体规定。
二是将税务所可以决定的罚款数额从一千元以下提高为二千元以下。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提高,税收违法案件增多,这次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又相应地提高了税收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下限,有必要适当扩大税务所罚款的权限。
三是将税务所可以决定罚款的对象从“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扩大为所有的纳税人。这主要是考虑到税务所是最基层的税务机关,负责大量的税收征收、日常管理任务,将其可以决定罚款的对象限定在“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而对主要纳税对象,特别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不具有罚款的权力,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不利于充分发挥税务所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职能。
四是删去了“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行政处罚法已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法可以不再就此问题作专门规定。 你看网上的题目是那一年的,那是旧的征管法规定的 上面这是新征管法 - 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拥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级。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机关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 他要对你进行什么处罚?你放了什么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本条对税务所罚款处罚权限作出了规定,即税务所的罚款处罚权限为二千元以下。本条的规定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主要对该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删去...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若逃税金额超过10万元,需注意的是,构成偷税罪需符合两个条件之一:1、个体工商户在被税务机关因偷税处以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偷税行为。2、偷税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对于符合第二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一旦构成偷税罪,将面临最高7年以下的 。综上所述,对于...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注销一年后,竟因税务检查中的惊人发现面临11万元的罚款。税务局的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揭示了注销个体户的潜在风险,对于所有经营者来说,这是一次深刻的警示。该经营部注销后,未按规定配合检查且失联,这一行为导致其在2020-2021年期间...
行政机关可能对个体工商户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一、警告,以提示违法行为,给予改正机会。二、罚款,针对违法行为,收取一定金额作为惩罚。三、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将非法利益收归公共利益。四、停产停业,暂时或永久停止经营活动。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限制或取消相关经营资格。六、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