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可否抵扣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可否抵扣
  •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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