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追究开票人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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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或经侦大队进行追究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处理方式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购货方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被视为涉及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这意味着,即使发票存在虚开情况,购货方若能证明取得发票时主观上并无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即可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针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
企业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
法律分析: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如果是恶意接受虚开发票所得税,将会有这些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
对于通过银行结算的,如纳税人接受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直接与发票开票方结算,或通过检查发现纳税人账册上的原始资料如银行结算支票内容和发票内容一致,但到银行查实后发现银行结算支票内容和发票票内容不一致,税务部门就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且内...
(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不适用于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