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善意受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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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善意受票人”应当适用严格的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步骤如下。
1、“善意受票人”必须以发生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前提。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则不存在认定善意受票人的问题。
2、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出票人)即真实商品交易的实际销货方。如果出票人与实际销货方不一致,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受票人。案例1 中的甲公司,对于乙物资公司用另一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结算,明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与实际交易一方不相符合,即明知出票人与实际销货人不一致,但在乙公司解释说开具发票的公司是其联营单位后就接受了发票,其行为上存在过失,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受票人。
3、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属于出票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且开具的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相符合。假如一公司从A 省的某公司购得货物,却取得了B 省的专用发票,或其取得的专用发票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符,则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受票人。
4、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目内容的填写完全真实的,即专用发票所载的销售方名称及其签章、购货方名称、开票日期、货物品名、数量、金额及税额等都与实际交易相符合、相一致的。如果上述各项目内容有一项与实际交易不相符合,受票人都没有尽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在取得专用发票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都不能认定为善意受票人。有些观点认为只要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双方名称正确,数量金额与税额与实际相符,其他项目内容都不重要,没有必要如此严格。孰不知,货物品名、开具日期的虚假也可能造成他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后果,因此认定善意受票人,就要求所开具的专用发票所载各项目内容都真实、正确。
5、受票人对于该发票在其他环节存在的虚假不知情且也不可能知情,没有证据能够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受票人对虚开知情,或者有证据证明受票人明知所接受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等等,都不能认定为善意受票人。
总而言之,行为人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虚开。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
虚开 罪的认定:1、主体为一般主体;2、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1、虚开、非法 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对于非法 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 虚开增值税...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四种"虚开"行为方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一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须危害结果。然而,"虚开"的具体含义并未在刑法中明确,这可能导致刑法规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