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境外关联方无形资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否税前扣除

用境外关联方无形资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否税前扣除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如题所述,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所支付款项真实合法,计算依据在合理范围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以上仅供参考,请结合实际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作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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