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是对还有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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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
投资收益-(利息) - 一错误的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是错误的,应该是永久性差异。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二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2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3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2、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 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 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因此,企业取得上述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50%)纳税调整时,作为免税收入,做纳税调减。企业取得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三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 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税务层面是免税的,这意味着这部分收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按照会计准则,企业需要对这部分收益进行确认,将其计入投资收益。这便产生了一个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因为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此点上的规定不同,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消失。该差异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一错误的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是错误的,应该是永久性差异。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二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处理上被确认为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形成了永久性差异,此差异不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会计分录的设定旨在准确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 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
借:银行存款收回本金时: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