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杆焚烧发电是否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秸杆焚烧发电是否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规定,销售以垃圾(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求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一时段标准或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因此,秸杆焚烧发电生产销售的电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电力销售收入独立核算后方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 因此,秸杆焚烧发电生产销售的电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电力销售收入独立核算后方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 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垃圾焚烧发电是把垃圾焚烧厂和垃圾焚烧设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工作。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中的二恶英是近几年来世界各国所普遍关心的问题。

  • 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

  • 其一,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至今,我国对垃圾发电试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对享受此优惠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技术要求越来越全面,体现在垃圾实际使用量、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生产排放的标准及其他设备要求、技术规范等,同时申报程序也逐渐规范起来(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

  • 1、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置业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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