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农业销售化肥免税政策通知或文件

08年农业销售化肥免税政策通知或文件
  •   2008年 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化肥税收政策有两个文件“财税〔2008〕56号”和“国税函〔2008〕1020号”

      1、财政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请遵照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免税的,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 磷、 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需要补充的是:现在尿素直接减免增值税;钾肥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磷酸二铵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

  • 《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为保证该政策的实施,《通知》要...

  •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

  • 1、增值税:根据08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适用13%税率,即农机产品生产环节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批发零售环节免税。2、营业税.根据08年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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