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营业税?
  •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的规定,对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其他企业和个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但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提供建筑劳务时销售自产铝门窗,按规定需要分别核算,向国税纳税增值税
    。否则由地税一并征收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和个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但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提供建筑劳务时销售自产铝门窗,按规定需要分别核算,向国税纳税增值税。否则由地税一并征收营业税。
  •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就是纳营业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 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 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

  •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无论怎样核算,均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开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 根据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在增值税方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 《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值得...

  •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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