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增值税的问题

关于补缴增值税的问题
  •   一、从实体法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19日下发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并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同时废止。
      从两个文件理解,如果贵公司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话,则,贵公司2005年-2008年执行国税发(2000)37号文件,2009年至今执行财税(2009)9号文件,两个文件明确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商品混凝土,即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而不是混凝土制品。因此,贵公司的混凝土制品不适用这两个文件,即不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贵公司应当补交未缴少缴增值税是合法的。

      二、从程序法来看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于 贵公司2005年申请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同年得到主管国税机关核准通知(2005)000X号。造成贵公司未缴少缴增值税,其主因是主管国税机关把关不严,对文件理解有偏差。从法理上来讲,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贵公司只需要补缴2007年至今三年的未缴少缴的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而不是2005年至今的全部少缴的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

      如果主管国税机关强行要求贵公司补缴5年的增值税XXX万元和滞纳金XXX万元的话,贵公司可以采取税务司法救济措施,即税务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采取税务行政诉讼措施。
  • 你们生产销售混凝土,本来就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怎么能缴纳营业税那,你们的相关专管员很不负责任。国税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倒是你们的以前的专管员误了你们。
  • 需要补缴2007年至今三年的未缴少缴的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 “这几年我们都是按简易办法征收规定的6%税率缴交营业税,相关专管员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你是不是搞错了!!应该是按6%征收率间并征收增值税吧?
  • 增值税补税是指企业或其他纳税人因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缴纳税额,而需要补缴的税款。增值税补税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在申报纳税时,由于各种原因如计算错误、政策理解偏差等导致申报的税额低于实际应缴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增值税款。补税是为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准确性,同...

  • 首先,需要确认上一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计算补缴金额。这通常涉及到对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税务数据的核对和调整。其次,在会计账簿中,应设立相应的科目来记录补缴增值税的交易。一般来说,会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来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在补缴时进...

  • 2、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4、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本科目;5、余额在贷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 增值税一般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缴纳。若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缴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缴。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主要是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流通环节征收。一般来说,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紧密相关。当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或销售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产生,并应在...

  • 一、从实体法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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