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公告,明确从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引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 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
政府补助收入不交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 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纳税人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这表明中央财政补贴在税收处理上被视为一种非应税收入。另一方面,根据《关于地方财政补贴不并入销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