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销售增值税怎么计算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按照(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四条中“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地应纳税额中扣减。”规定,您公司未持有外出经营许可证而在南京销售,南京税务机关要对您征收6%的增值税,而在苏州还要征收17%的增值税。
2、您的疑惑其实主要是新法与旧法的执行力问题,因为在您所诉的规定中,既国税发〔1998〕20号对国税发[1993]154号)第四条做了相应的改动,但是要注意到立法目的,国税发〔1998〕20号之所以改动,其目的仍是为了规范外出经营的管理问题,因此对此理解,并不是说您在南京按6%征收后,再加上10000的罚款,回苏州就不用在缴税了,如果这样的话,会给很多人造成偷漏税的机会,其立法目的就荡然无存了!!
希望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 在南京是要交的,交了后回到苏州只要把在南京交税的证明交上,就不用再交税了。
-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该是在苏州汇总销售收入上报苏州国税,那么在南京的就不用在交税了。
- 既然在南京没有分支机构,不就等于你在苏州直接销售么?那和一般销售没什么不同了,直接在苏州交税就行了
- 一个没有立法的行业,在 怎么要交税呢? 是依法纳税的,不要用屁股去思考问题了!愿意与你做进一步的探讨!
1、按照(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四条中“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地应纳税额中扣减。”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方式:1、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2、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3、其他税种:计算出预缴的增值税后,按照应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项目所...
法律主观: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 增值税 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适用税率9%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即应当预缴增值税。二、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销售含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