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与以物易物的关系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与以物易物的关系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 按照规定,以物易物的(金银除外),分开分别作为销售计算增值税进销项,不能按照差额计算销项,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 以旧换新:
    1)如果是金银: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实际收取的价款也就是可以扣除收购价款,将其差额作为销项。
    如:某一般纳税人本月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获得不含税销售额5.28万元,收购的旧首饰作价3.28万元,即收取的实际价款为5.28-3.28=2万元,所以增值税销项为实际收取的价款2万元。

    而非金银首饰等货物处理方式则大不相同。

    2)如果是非金银首饰等货物: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所以 增值税销项=按未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的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如果还有不懂继续追问哦O(∩_∩)O~
  • 假设不涉及补差价,即两个货物等价。则:
    借:存货A
    增值税进项
    贷:存货B
    增值税销项
  • 借:银行存款
    100
    库存商品
    17.09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2.9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2.56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17.44
  • 如:某一般纳税人本月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获得不含税销售额5.28万元,收购的旧首饰作价3.28万元,即收取的实际价款为5.28-3.28=2万元,所以增值税销项为实际收取的价款2万元。而非金银首饰等货物处理方式则大不相同。2)如果是非金银首饰等货物: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

  • 以旧换新和以物易物都是按购进和销售处理。取得的 可以抵扣的。

  • 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行税额;采取还...

  •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行税额;采取还本销...

  • 以旧换新不可能通过以物易物来避税。第一,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同时,促销方式的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因回收的旧产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也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当然有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出售旧货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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