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构成那个虚开增值税 齐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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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本身就是犯罪,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不构成犯罪,最多存在免予起诉的判决。
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
1、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行为:如果行为不是为了骗取抵扣税款,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2、有实际交易存在的 行为: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 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可能不...
税务总局的39号公告解读中,强调了在大宗贸易中,“先卖后买”作为常态,不构成虚开;而“挂靠”行为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告列举了具体情形,以明确纳税人行为是否符合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旨在保护税款安全的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此公告界定行为并非简单与否定,还需结合...
【答案】:D 虚开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