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超支

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超支
  • 2008年税法变了,一共两道标准.

    1)收入*0.5%
    2)招待费*60%

    因此,如果销售收入3000万,招待费实际发生了18万;则应调增:

    标准1 15万
    标准2 10.8万

    两者取小,应调增18-10.8=7.2万

    因此,如果销售收入3000万,招待费实际发生了12万;则应调增:

    标准1 15万
    标准2 7.2万

    两者取小,应调增12-7.2=4.8万
  • 对于业务招待费有两个标准:
    一是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列支,计180000万*60%=108000元;
    二是最多不能超过销售额的0.5%,也就是:30000000*0.5%=150000元;
    所以,税前列支金额只能是108000元,超过了:180000-108000=72000元;应调增72000元;
    业务招待费只调增,不调减。
  •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标准一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标准二)。两标准孰低原则,18万*0.6=10.8万元,不超过15万元.应调增18-10.8=7.2万元,如果实际只发生了12万元,调增48000元是对的.
  • 如果发生12万,不超过15万,则调增为 12*40%=4.8万元。

    如果发生18万元,超过15万,调增实际上是两个步骤,第一笔,18-15=3万元,第二步 15*40%=6万元,合计调整是9万元。即税前可列支=15*60%=9万元。
  • 业务招待费

    第1列帐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第2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列 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0.5%二数 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

    如本行第1列>=第2列 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

    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如: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10 000
    企业业务招待费100
    比较 10 000*0.005=50
    100*0.6=60
    比较后已小的填入第2列

    填列
    第1列 帐载金额 100
    第2列 税收金额50
    第3列 调增金额 50
    第4列 不填

    如: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10 000
    企业业务招待费80
    10 000*0.005=50
    80*0.6=48
    比较后已小的填入第2列

    填列
    第1列 帐载金额 80
    第2列 税收金额48
    第3列 调增金额 32
    第4列 不填

    业务招待费60%能抵扣 40%是不能抵扣的 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 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需调增怎样做分录? 补交的所得税: 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缴纳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2008年汇算清缴之后由于业务招待费调增20000元钱, 20000元你是按照...

  • 这是属于不可以弥补的部分。不算亏损,你的资产负债表和账目是不要调整的。

  • 假定某企业 2009 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 25 000 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 120 万元。则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计算步骤如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 000×0.5%=125 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 60%=120×60%=72 万元,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应调增应纳...

  • 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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