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应该取得何种票据?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答: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费,应计入猪场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 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配套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土地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因此,养猪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养猪场未取得发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 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 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土地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因此,养猪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养猪场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费,应计入猪场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
青苗补偿费应开具正规的发票或收据。青苗补偿费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进行经济补偿时所产生的费用。这种补偿是为了保障农民因土地征收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得到合理补偿。在支付青苗补偿费的时候,需要开具正规的票据作为凭证。通常,相关部门会提供专门的收据或发票,明确补偿费用的金额、用...
青苗补偿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 。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时,可以根据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双方补偿协议即能入账,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贷:现金(银行存款)。
青苗补偿费的入账主要有两种方式:1. 作为财政收入入账:青苗补偿费可以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直接入账国家财政。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青苗补偿费是由政府对企事业单位收取的情况。政府部门会将青苗补偿费的收入纳入相应的财政账户中,并用于满足国家的财政需求。2. 作为企业收入入账:青苗补偿费也可以作为企业的...
一般而言,征地时土地补偿款计入成本,树和青苗补偿款计入管理费用。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计入的成本科目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可以用收据或白条入账的。但是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因数额较大,政策性强,所以。应该有土地和房屋拆迁等监管单位的鉴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