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税率开错了,对方已认证怎么办

发票税率开错了,对方已认证怎么办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 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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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一:发票在本月且符合作废条件可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现发票开错,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可直接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的发票可以在税控系统中标记为“作废”,在纸质发票也要标明“作废”。作废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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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作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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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二:发票已跨月或者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冲红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错开发票,纳税人报告税务机关,按错开的发票税率(或征收率)和税额进行申报;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蓝字发票;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待后期抵顶应纳税额。
    例如因疏忽将15%税率开错为5%税率,发票开具错误,当月可直接作废。若已跨月,则本月按3%的税率正常申报。本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再开具正确的发票。本月若无开具正数的3%税率的发票冲减负数销售额,则应到柜台办理异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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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错误没有按照规定处理,税局可能会对企业进行处理。如果当月没有及时报废的发票,应当当月正常申报,下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冲减销售额,避免导致漏报,涉嫌偷税,以免涉税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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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错误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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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例》(以下称增值税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面对已认证的错误发票,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首先承认错误并进行纠正。由于已经完成了发票认证,你需要在自己的开票系统中为对方申请一张红字发票。具体流程包括:生成申请单,导出并提交给主管国税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获得红字通知单。随后,按照此单据,通知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最后,你需要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 专票税率开错,对方已认证 1.如果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销售方需要收回发票各联次,由购货方先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里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后,销售方才能根据信息表编号来开具红字发票的: 操作流程: 登录税控发票开票软件; 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购买...

  • 本着有错就改的原则,所以这张错票还是得重开。既然已经认证了,那就得由你方在你自己的开票系统里替对方申请红字票,将申请单导出后到你方的主管国税局报批,待批准后取得红字通知单,然后就可以通知对方开出红字发票了,再之后就可以再为你开具正确的发票了。当然,你本月认证的票还是要做账的,...

  • 对方已经认证,已经不符合作废条件。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在次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冲回,然后再开正确发 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

  •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x0d\x0a《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x0d\x0a \x0d\x0a问题中的情况属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对方当月已经认证,可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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