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供应商发生交易,没收到款,没开发票,后来税务局要求补申报,这样是合理的吗
9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税务这样做是合理的。
17年公司发生交易90多万,现在追回了货款,也就是交易成立。根据税法规定,发生交易的时候就该确定入账,未收货款作为应收账款处理。所以税务要求你补税是合理的。 - 跟供应商发生交易,没收到款,没开发票,后来税务局要求补申报,这样是合理的。因为已经发生交易,只是企业没有开票,税务局没有罚款就算不错了。
- 是这样的,是已经发生了,只是你暂时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和发票而已。
-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是权债发生制,交易已经发生,则产生法律上主张的权利、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效为销售方收到货款的当日或者开具发票的当日即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债权人在收到法院追回的货款当日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向对方单位补开 。
- 税局要求你们补申报是合理的。因为收入性质的应收款和视同销售但未确认纳税的收入,都是需要按照要求缴纳税款的。你们已经跟供应商发生了交易往来,就算没有收到款开具发票,按照权益发生制来说,也是已经有了销售收入的事实,肯定要到税局缴纳税款的。补申报不是什么大事,如果核定是偷税漏税要罚款才是麻烦事。
- 应以货物交割合同执行年份为开票完税帐期,货款催款与些无关,合理
- 税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这样规定的: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键是看销售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 已经发生交易了 税务局做法没有问题 合理的 尽快补申报吧
- 当然合理。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7年公司发生交易90多万,现在追回了货款,也就是交易成立。根据税法规定,发生交易的时候就该确定入账,未收货款作为应收账款处理。所以税务要求你补税是合理的。
财务上挂账是指,当企业与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发生交易后,无法立刻进行货款交易,而需要先在账簿上记录下欠款或应收款项的一种行为。具有收款效果但还未收到货款的账目会被挂账,公司可以持续追回欠款或者在适当的时间核销欠款。挂账可以帮助企业管理风险,特别是在加强内部控制、优化经营现金流方面表现出色。挂...
在发票未收到的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以将已支付的款项记录为预付款项。在会计账簿中,可以设立一个预付款项账户,将已支付的金额暂时归入该账户,并标明对应的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三、与供应商或收款方沟通 企业或个人应及时与供应商或收款方联系,了解发票未收到的原因,并催促其尽快开具发票。同时,...
公司领导怀疑你和供应商私下有有交易,在采购物资时有回扣,把你辞退了。怀疑没有证据等于诬陷,说话处理问题要有证据,怀疑不等于亊实。辞退了你,还拒付货款。你自己不可能用自己的钱去付款。你已不在公司上班了,让供货商跟厂财务科去要,你不用管看厂领导怎么办?望采纳。
未达账项通常出现在企业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过程中。当企业已经发货或收到货物,但交易对手尚未收到相关凭证或完成支付时,就会产生未达账项。这些款项虽然在会计上已做记录,但在银行账户上并未实际体现。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未达账项的产生:1. 时间性差异: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