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适用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适用
  • 201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此公告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适用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居民企业以及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被判定为 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 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 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

  • 根据有关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适用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居民企业以及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 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 境外已经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

  •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

  • 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 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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