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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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此公告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适用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居民企业以及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被判定为 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 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 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进行抵补。抵免限额计算基于企业来源于 境外的所得依照 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抵免限额分国(地区)不分...
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 境外已经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抵免税额。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1)企业来源于 境外的所得,依照 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
法律主观: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可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进行直接和间接抵免,涵盖境外营业利润、股息等所得税预提税以及从境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的间接税负。2. 抵免计算基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和抵免限额,对于无法准确计算的情况,不允许抵免。3. 抵免方法包括境外税前所得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