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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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规定:“四、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 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 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 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 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五、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 境内有住所的,...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 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 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 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法律分析:1、《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 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4、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