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但开具第三方发票开具第三方发票,税务部门如何处理?

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但开具第三方发票开具第三方发票,税务部门如何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因此,对这个单位取得的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税款,还要受到处罚。
  • 属于虚开发票
  • 只要有实质的交易行为按照合约价格开票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你没有产生交易开出的发票是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会承担3年-8年的 。

  • 如果无真实货物(或服务)交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积极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

  • 是的。真实交易必须三流一致,即发 票流,物流和资金流完全相符,如果只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发 票流也不一致,那么就是属于虚开或 。

  •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

  • 检查人员对新博公司相关稽查所属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并重点关注其与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交易内容。初次交锋时,检查人员就新博公司所涉接受虚开发票对应的业务对公司负责人杜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杜某表示:新博公司与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交易往来确是真实交易,并无虚假之处。检查人员并未被此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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