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预提费用要调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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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是2010年发生的,因为发票未到,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的话,税务机关应该是认同的。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应该做纳税调增处理。
至于工资,所得税法规定,按实发放,即没有发放的工资是要做纳税调增处理的。
2009年的年终奖(也包括已经计提的属于2009年的,但没有发放的工资),有些地方规定在2010年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不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据说2010年已经规定了,没有发放的工资(包括年终奖)都做纳税调增处理。具体如何,要等到正式通知,才能确定。 - 需要调减,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年底可以扣除预计的工资、运费等,但应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或发放,那么这表示预计和实际发生只存在时间性差异,而不应存在金额差异,应以实际发放和支付的金额预提,自然也应按此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来说,预提费用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提费用应该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并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企业需要核对预提费用的明细账目,确保预提费用的准确性和...
需要调减,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年底可以扣除预计的工资、运费等,但应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或发放,那么这表示预计和实际发生只存在时间性差异,而不应存在金额差异,应以实际发放和支付的金额预提,自然也应按此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只要在汇缴之前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就不用调整 比如 计提的 工资 福利 奖金等 在汇缴之...
4、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5、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年底时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企业需要将这部分超额预提的费用冲回,从而减少费用或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法明确规定,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预提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预提费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合理预估费用金额,避免出现不当的预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