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28号是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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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描述: 建造在地上建筑物下方的地下车库,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9]128号文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问题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立项,且取得土地使用证,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若属于没有单独立项,且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1. 应税单位的概念:在财税 2009 128号文件中,应税单位指的是在 境内拥有并使用房产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无租使用”指的是在没有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2. 无租使用房产的税务处理:即使是无租使用,根据文件规定,应税单位仍需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缴纳房产税。这是因为...
一、财税字[2002]128号文件规定的“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是从源泉扣缴角度对基金身后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二、财税[2008]1号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财税[2002]128号的第一条第三款: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其余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