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的矛盾

纳税评估的矛盾
  • 我国纳税评估与《征管法》的矛盾按《办法》规定,纳税评估对疑点问题的处理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第二种方式,是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但在实际执行中,是自查补税还是移送稽查处理没有明确依据。对于第一种处理方式,因为纳税评估是案头审计,一般不进行实地检查,就无法对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虽然补缴了税款,但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一般性问题还是有违法嫌疑,没有使人信服的证据。这里面很可能有偷税行为,通过纳税评估补缴了税款,就逃避了税收法律责任,没有受到处罚。这里有几个例子能说明这个问题。1、《 税务》2007年第3期记载,山东省临沂市某县一家酒厂2005年申报消费税94万元,申报增值税为零,国税部门将其列入重点评估调查对象,根据掌握的企业财务及税收信息数据,采取约谈自查,促使企业补偿税款近2000万元。2、山东省国税局2006年开展宏观税负调查分析,共查补税款60多亿元,其中,仅通过约谈一项,企业自查补缴税款占查补税款总额的60%。3、我省某市国税局2006年共对2182户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问题461户,其中只有41户向移交稽查处理,移交稽查比例只有8.9%。2007年上半年累计纳税评估企业1008户,评估有问题自查补税企业371户,移交稽查企业7 户。移交稽查企业只占到有问题的1.8%。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对税收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要求相关责任人的承担税收违法的法律后果。但在纳税评估办法中,由于未能查证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所以不能定性,依法追究违法责任成了一句空话。纳税评估的对疑点问题的处理方法不符合现行《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不仅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增加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如果把疑点问题都移送稽查环节查证后再处理,可以准确定性,但那样就不能发挥纳税评估低对抗性、高效率的优势。虽然《办法》第22条作了限制性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即纳税评估不是一种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一个内部工作管理规定,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虽然有关述规定,但还是不能改变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过程。纳税评估工作处于实际操作与立法精神相背离的尴尬处境。

  • 我国纳税评估与《征管法》的矛盾按《办法》规定,纳税评估对疑点问题的处理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第二种方...

  • 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纳税评估对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较高,而县级以下的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据笔者调查发现能真正承担起这个纳税评估职责的人数不到2%;二是纳税评估体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亟待提高;三是纳税评估相关的参考指标、宏观数据、评价模型缺乏科学性;四是税务人员的工作不够深入,对企业...

  • 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活动。

  • 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另一方面,由于需要评估人员进行约谈或举证确认...

  • 比如纳税评估,我省要求每月评估面不得低于一般纳税人总数的8%,这也就意味着所有一般纳税人一年基本都得评估一遍。再加上实行撤消税所合并分局后,基层特别是山区的税收管理明显弱化,主要表现在征管力量单薄,路途边远,管理水平低下。同时在人才建设方面,队伍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业务骨干相对偏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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