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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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内资企业,有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且三年内也无业务往来,但企业未支付货款原因,是因对方供货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存在纠纷未解决,企业有关于质量纠纷的双方备忘录,也有的只有企业内部检验不合格单据,这样情况是否做纳税调增。 答:如果你单位该应付账款不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 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确凿证据是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以及法律诉讼文书。参阅文件:《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5]179号)
1.作为损失进行扣除: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且无力收回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其视为不可收回的损失,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申报扣除作为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从而减少税务负担。2.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可以将应付账款超过三年的金额计提为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减少净利润的一项准备金。这样做的目的是在财务报表上反映出潜...
根据 税法规定,超过三年的应付款项需要纳税调增。详细说明如下:1. 根据 税法,应付款项是指企事业单位留存部分应预付或应付的费用、成本,以及固定资产的调整凭证,包括未完成的项目进度款、尚未发生的费用、尚未支付的货款等。2. 如果一笔应付款项超过了三年,根据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需要计入当期...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日常税务稽查实务中,一些稽查人员仍按照老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长期应付未付款项进行判断,即仍然按照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已废止)第五条的规定,对只要达到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一律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且其判断的唯一标准就是应...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已废止)第五条的规定,对只要达到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一律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由于该办法已经废止,所以不必执行。实务中确实有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均要求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