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固定资产是否补提折旧
-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名义金额计量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
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均自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中关于“固定资产”要素的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调整,即把“房屋和建筑物”调整为“房屋及构筑物”、把“一般设备”调整为“通用设备”、把“图书”调整为“图书、档案”、把“其他固定资产”调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即通用设备由500元提高到1 000元、专用设备从800元提高到1 500元;
三是把“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四是引入“折旧”因素;
五是明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六是每月末把“基建账”数据纳入大账核算;
七是明确了盘盈固定资产计价的方式方法,即依次计价的标准为:重置完全价值、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及名义金额等。
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户的核算内容更能体现财政改革和业务处理的需要。正是由于“固定资产”变化较大,就需要我们及时把握这些变化,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目的就在于适应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而形式上却采取了“虚提”的方式,即计提的折旧额不直接计入“支出或费用”,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年初“固定资产”要素新旧制度的衔接方法 年初,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对现有固定资产逐项进行重分类,并做账项调整。
新制度规定:凡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均列入“存货”管理,并要求各单位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目录。
据此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标准转为存货。转账时,应当根据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及其明细账进行分析调整。
(一)账项调整
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对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账务处理为:借“存货——种类(或规格、报告地点)”、贷“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使用部门)”,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新)”、贷“固定资产(旧)”。
3.把原账中“固定基金”账户余额——次全部转入新账中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户,账务处理为:借“固定基金”、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通过上述账项调整后的余额可作为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项目的年初余额。
(二)新旧制度衔接时需注意的事项 根据新制度规定,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本年度开始时暂不按月计提折旧,待到年度终了时,再进行补提;
但对2013年1月1日起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新出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引入了"累计折旧"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情况。事业单位应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其他相关财务制度决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若无需计提,"累计折旧"科目无需设置。若需计提,则需遵循新制度,进行如下处理:首先,对于在新制度实施前已存在的固定资产(排除在...
为了确保此次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我们特别制定了处理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帮助事业单位在执行新制度时,能够顺利地将原有的财务数据和操作流程与新规定对接,避免因制度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的困扰和混乱。具体来说,这些衔接规定包括了对原制度中各项会计科目、核算方法的调整指导,以及对新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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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衔接中,资产类的处理是关键。原账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在新制度中对应设立,余额需直接转入新账。例如,“材料”和“产成品”科目合并到“存货”科目,原余额需分析到相应明细。对外投资根据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原账余额按规则分配到新科目。固定资产...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3.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