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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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取得营业利润的待遇
由于常设机构种类繁多,判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是否设立常设机构在业务政策执行中难度很大,对于在境内已经设立的常设机构的业务管理,重点是把控常设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的常规管理。对于非居民向境内提供劳务,包括建筑、安装、咨询、技术服务、代理等业务,主要通过分析业务合同和合同执行的实际情况,根据劳务活动的时间长度、代理人本身的性质和业务服务的表现,判断业务活动本身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2、非居民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待遇
协定第十条股息、十一条利息、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明确其待遇给予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为防范非协定国居民利用两个缔约国协定而得到本不应该得到的协定利益,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通过明确“受益所有人”条款纳入了反滥用的条件设定。并且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范性文件就是依据协定原理予以明确的,实践中的许多案例也是依据这些规定处理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通知非居民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非居民纳税人逾期未缴...
税务机关将加强后续管理,具体措施有:1、如果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并配合调查;2、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3.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非居民纳税人如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可以自行享受这些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对于自行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而言,他们需要自行评估是否能享受协定待遇,并...
税收协定待遇是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的主体一般为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