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理解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理解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
  • 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的劳务活动,如果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为限”的,其中“六个月”自2018年4月1日起,统一按照“183天”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还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连续或累计的起始时间怎么确定?劳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是以企业派遣的雇员第一天抵达 之日起到该项目完成并交付的日期止的期间里,企业派遣雇员的停留总天数。对于派遣多名雇员的,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
    二是“任何十二个月”如何确定起点?对于“任何十二个月”的计时起点,同样也是自企业派遣的雇员第一天抵达 之日起计算。如缔约国企业派遣雇员到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第一批工作人员自2017年5月14日到达 ,则该项目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中“任何十二个月”自2017年5月14日起计算,第一个十二个月为“2017年5月14日到2018年5月13日”。
    三是持续多年的项目如何确定常设机构?劳务活动的常设机构判定是以“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为对象的,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是不能将其中的每一个“任何十二个月”视同判定对象。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只要其中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来 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就应判定该企业在 构成常设机构。
    1.‘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是指本企业的员工,或者该企业聘用的在其控制下按照其指示向缔约对方提供劳务的个人。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