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为什么要判定常设机构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为什么要判定常设机构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规定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第一款对常设机构一语做一般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  
    (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二)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执行中请注意: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 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即使这些活动按照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二)根据第(二)项以及第二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

  •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

  • 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只要其中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来 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就应判定该企业在 构成常设机构。1.‘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是指本企业的员工,或者该企业聘用的在其控制下按照其指示向缔约对方提供劳务的个人。

  • 我国认为税收协定在处理国际税收问题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比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人在 的居住超过90天,其所得需纳税,而中日协定中的条款则设置了183天的居住限制。在税收优惠方面,如果国内税法提供了更优待遇,通常会优先执行国内法,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息、利息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与协定...

  • 1. 企业存在关联交易时。当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如购销商品、提供劳务、融资等关联交易行为,需要进行关联申报。这是因为关联交易可能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影响税务处理,所以要进行详细的申报和记录。2. 企业执行某些税收协定,与境外公司存在关联业务时。企业执行与某个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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