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开发票,纳税义务已发生

跨月开发票,纳税义务已发生
  • 首先按楼上的方法,如果不行,你只做视同销售,先不开发票,增值税申报表一中,有一项未开具发票的项目,此项就是针对你这种情况,你税照交,只是不用开发票,等开发票时,做账红冲以前的会计科目,后再按正规发票做就可以了,这样你也不人少交税.
  • 客户是算计他交税的帐,当他要交税时,他才向你要发票用以抵扣,以便不交增值税,而你们为他提供了方便,而给自己造成麻烦,这在技术上是没有办法的,只有按时给他开具发票,你及时走销售,(这样他也有90天的认证时间的。)你可向他说明:现在税务查的紧,我们税负低,缓开不行了,必须及时开了,相信他们也是能理解的。这是我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面的规定,问题中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偷税行为,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只要货物已经发出并付了款,就应作销售处理,否则,属于少列收入,构成偷税,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 客户是算计他交税的帐,当他要交税时,他才向你要发票用以抵扣,以便不交增值税,而你们为他提供了方便,而给自己造成麻烦,这在技术上是没有办法的,只有按时给他开具发票,你及时走销售,(这样他也有90天的认证时间的。)你可向他说明:现在税务查的紧,我们税负低,缓开不行了,必须及时开了...

  • 上月已确认收入已交增值税,这个月才开发票应对上月的未开票收入作红冲处理。即应冲销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然后对补开发票按规定程序入账即可,这样就不会重复反映收入及税款。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

  •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开具发票只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个部分。也就是说,即使没开具发票,但已经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算做纳税义务发生。另外提供不同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只是按开具发票来确定。

  • 在处理已开发票但未确认收入的账务时,首先需要评估是否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发票上的税额应直接记录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完成增值税缴纳。若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则应在开票当月将税额记录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一旦收入被确认,需进行相应...

  • 按照预售账款的核算方式,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同时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然而,一旦开具了发票,即意味着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当公司开具发票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此时,会计上并未确认收入,但已产生了纳税义务。如果后续发货并确认收入,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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