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官需要上交增值税吗?

退役士官需要上交增值税吗?
  • 退役士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活动的就需要上交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 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 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 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 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 确实有过退役军人免三年增值税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不过是有时效性的,那个政策2014年7月就停止了,但是2014年7月前退役而三年免税时间没结束的能够继续享受政策到满三年,也就是说13年底退役的那批人可以享受这个免税直到16年也就是今年年底。

    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参见《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主要是鼓励自主创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最高减免9600元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 干部和随军家属免三年的营业税和个税,同时对任何雇佣退役军人的企业提供税费优惠,优化军人的就业环境。这个规定今年年底到期,之后又会调整为新的规定,而还没有享受满这个政策的人依然可以在政策调整后享受这些优惠直到完成应有的时间
  • 自2014年1月1日起,退役士兵已不再区分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增值税优惠目前尚没有规定。
  • 退役士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活动的就需要上交增值税。
  • 没有商业增值部分何来增值税。
  •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1、现在我们国家已经全面推行、有的省市已经全部实行在各领域(比如餐饮、游乐等等)全部开局 了;
    2、所有的增值税与你是否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无关;
    3、增值税只与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有关;
    4、增值税与终端--消费者,那是没有关系的;除非你报销以后给单位使用的抵扣。
  • 退役士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活动的就需要上交增值税。

  • 退役士官需要上交增值税,但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免征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

  •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所以只有这样的人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和...

  • 要交税,但是会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就业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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