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的项目内容是什么

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的项目内容是什么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的项目内容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一)《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二)《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根据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1、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 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 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3、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4、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楼上的,你不做出口吧?
    其实呢是这样的: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的消耗,这部分也是不可以的.简单点说就是受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啦,应保管不擅啦之类的损失.
    3.本单位自用部分.
    4.用于购买,建造的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也就是说用于建造,安装不动产的这些都可以.
    5.出口的货物,征退税之间的差额部分.也就是说你出口货物退税率是13的,征收率是17的,那么这4%就要转出来.
    6.用于以上4点的运输费用,都是不可以的.但是第5条的话.国内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抵扣.国外的部分全部不可以.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加一条:购入(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建筑物等不动产包括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的项目内容主要包括: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的其他项目内容。【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

  •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限于专用于上述项目的部分。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服务,例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

  •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企业所获得的增值税扣除凭证,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项目,无法抵扣销项税额的原因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这意味着企业在增值税抵扣环节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企业...

  • 答:不得抵扣的进项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提示1】购入材料等要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可抵扣范围.否则按收入比例划分可以抵扣部分.【提示2】专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共用的,可以抵扣全部进项....

  • 3. 购买的烟酒。根据相关政策,企业购买烟酒用于交际应酬、员工福利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为烟酒消费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成本。4. 购买的化妆品。企业如果购买化妆品用于员工福利、客户招待等非经营性活动,这些化妆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5. 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企业购买的非生产性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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