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就预约定价与税务机关做预备会谈时,应当就那些内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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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件3),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预约定价安排,实质上是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一项重要协议。这种协议针对的是企业未来一年内的关联交易,明确了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整个预约定价的过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企业会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备会谈,双方初步讨论可能的定价策略和预期的交易结构。这是沟通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