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同时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 用不征税财政资金收入购置的资产或者发生的费用,其实质是政府出钱,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费用的实际载体并不是企业,即别人花钱让你使用而已,研发的成果也不是企业自己出钱得来的,所以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享受加计扣除,通俗的说,也就是别人花钱不能算是企业自己的成本费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
不属于征税收入包括如下: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4、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5、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