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三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 “三流不一致”,很有可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三流不一致”,不一定就是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 。只是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做到“三流一致”,否则不能 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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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流不一致”虽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三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这里,顺便提醒企业在经营中,发票方面需要注意的24个风险点,建议大家可以根据这个自查一下,免得税局找上门的时候,后悔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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