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还没有认证的发票隔月退回,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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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方没有入帐、企业也没有入帐,只要把开具的发票收回作废就可以了;在对方没有入帐、企业已经在开具当月作为销项申报纳税,要凭收回的发票在收回当月开具相同的红字发票,并做帐务处理;在双方都入帐的情况下,要凭对方在其主管税务局开出的退货证明开具红字发票,并做帐务处理。你的情况应该属于对方未入账,你方已入账,请开具红字发票,保险起见,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专管员要求开通知单,可能是执行新规定,下面是网上转贴的有关规定,你看一下,再跟专管员沟通一下,如果是因为执行新规定的问题,那就要跟客户沟通,解释清楚。
如果在2007年处理就要执行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处理的办法见文件的十四条至十九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需要注意的是,当销售方开具的专用 现错误时,购货方需及时与销售方沟通,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如果购货方未能及时进行发票认证,导致发票被退回,需按照上述流程操作,以确保税务合规。此外,购货方应保存好所有相关文件,包括错误发票、情况说明及税务局的回复等,以便在后续的税务审查中作为证...
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退回,需根据对方是否已进行发票认证来分别操作。若对方已进行认证,需准备相关证明,包括认证相关证明、副本、公章,以及已认证的发票和复印件(需盖公章),携带这些材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红字发票申请书。反之,若对方未进行认证,需提供据收证明或退货证明(应明确退货原因),并...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还未认证跨月退回的办理方法是: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几种情况即是...
在处理退货并需要退发票的情况下,如果已开发票但对方尚未进行认证,正确的处理流程应为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具体步骤如下:首先,需要让对方填写《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这一表格是税务机关认可的标准表格,用于详细记录退货原因及相关信息。随后,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表,销售...
没有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退货:1、如果退货发生在开票当月,可直接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进行作废处理。2、如果退货发生在开票的次月或以后月份,那就需要购买方提供拒收证明,说明拒收理由注明此发票金额和税金,并承诺此发票未认证未抵扣,然后销售方申请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知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