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吗?

不是说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吗?
  • 说明该题目是在营改增之前出的题。营改增之前,用于在建工程是要进项转出的,即是不能抵扣的。
  • 不可以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材料用于固定资产或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均可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则需要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材料用于固定资产或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均可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则需要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 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相关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要看在建工程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领用的相关材料,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如果在在建工程是建造车间等不动产,就不允许抵扣了。
  • 购货非常损失用于在建工程中,进项税额转出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不可以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材料用于固定资产或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均可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则需要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

  • ②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计入在建工程,应作分录: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

  • 建筑公司在为小区施工时,会领用各种材料。在会计处理上,这些施工成本应当被记入“工程施工”科目。这是因为施工活动被视为劳务提供,有相应的收入产生,而成本则需要被准确记录。而如果建筑公司自建员工住所,则这些资产被视为固定资产,因此会计处理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当建筑公司承接了小区的施工项目...

  • 企业领用原材料建造生产设备,进行税额不转出;建造厂房等不动产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的,那附属于他的材料因要并入该固定资原值,所以其进项税额同样也是可以抵扣的,而在材料购入时就已经抵扣了,所以在这就不用转出了。

  • 不是所得都转出,营改增后,不动产也是可以抵扣的,只有福利设施的需要转出,比如职工宿舍、饭堂等建筑所用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其他的如厂房、办公楼、仓库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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