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集 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后怎样计提折旧

第29集 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后怎样计提折旧
  • 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旧固定资产,在增值税法规中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我们不妨借鉴一下相关概念,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大于增值税法规中的只包括有形动产的口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二、资产划分:
    对各类固定资产划分不清时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进行辨别,企业所得税法将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每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是不同的,此处也是税务检查时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企业的风险点。
    三、折旧年限相关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已十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除正常计提折旧外,财税部门也下发了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根据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根据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四、税会不一致的处理: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那么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要求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将不得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旧固定资产,在增值税法...

  • 详情请查看视频回答

  • 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

  •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账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2、按照新会计准则,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应计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3、国有企业(包括国有...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