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建筑服务质保金尚未支付,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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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筑单位为保证承建单位工程质量所应付未付的工程押金款,一般在工程保质期到期时,建筑单位确认承建工程无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会无条件的支付给承建单位的,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按开发产品成本预以扣除。
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如果没有取得发票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施工企业开具了质保金发票,则房地产企业可据此计算扣除。对于涉及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中预留的质保金,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在计...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点: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
在清算时,房地产企业需注意扣除项目的规则。例如,未提供有效凭证的支付金额和成本费用将无法扣除,前期工程费用和建筑费等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核定计算。同时,逾期土地闲置费、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以及契税处理等也需按规操作。转让新建房屋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所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