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增值税”的相关知识,最好采用案例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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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定价自主权筹划
      例如,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有关资料见下表:
      企业名称 增值税率 所得税率 生产数量 正常市价 转移价格

      甲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600 500
      丙 17% 33% 1000 700 700
      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年利率24%。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7%÷(1+17%)-40000
      =72650-40000
      =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7%÷(1+17%)-72650
      =87180-72650
      =14529(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7180×80%
      =81368-69744
      =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
      =58803(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7%÷(1+17%)-40000
      =58120-40000
      =18120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500+200×600)×17%÷(1+17%)-58120
      =75556-58120
      =17436(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00×500×17%÷(1+17%)
      =81367-58120
      =23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58803(元)
      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对纳税人来讲无疑意味着税负的加重。为了减轻税负,企业如需固定资产时,能够自制的就尽量不外购。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入,可以合法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可以相应减少一部分增值税。另外,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以区别对待:对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列支,但对机器、设备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则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做法虽然有悻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允许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流入。
      例如,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13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2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10 2万元超出原值,需缴纳增值税102÷(1+4%)×4%=3.92万元。企业净收益102-3.92=98.08万元。
      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3万元,但由于纳税义务的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99-98.08=0.92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净增量就决不仅仅是0.92万元了。
      利用折扣销售和折让筹划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折扣销售,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例如,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3×17%=136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
      1700-1360=340(元)
      对于这笔业务,纳税人应该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这样可以节税340元。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筹划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节税的关键在于销售额,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筹划策略:
      1.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2.随同货物销促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3.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4.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5.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6.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相关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7.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8.以物易物;
      9.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10.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筹划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节税策略包括:
      1.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 的货物;
      2.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该向对方索要专用的 ,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
      3.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6.为了顺利获得抵扣,纳税人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
      (1)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
      (2)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
      (3)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进项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7.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8.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 ;
      9.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筹划
      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2.兼营业务减税、免税的规定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
      3.起征点的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从最终产品消费的角度看,商品从生产到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增加值之和,即为最终产品的价值。由于增值额在具体经济运行中计算较为困难,在使用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大都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已经缴纳的税款,借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增税的原则。根据扣除范围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收入型”和“生产型”增值税两种。允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中折旧部分已纳税款扣除的称为“收入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的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
    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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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二、1.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则生成留抵数,结转至下期。
    例:进项12000>销项10000,期末留抵2000
    应交增值税=0
    2.如果至下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继续结转留抵。
    例:销项20000<进项30000,期末留抵2000+(30000-20000)=12000
    应交增值税=0
    3.如果至下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冲减留抵数。
    例:销项52000>进项10000,应交增值税为52000-(12000+10000)=30000
    借: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000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0000
    4.支付时: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法,增值税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用例子说明会对增值税更加直观的理解。
    举例:
    销售A商品100件,不含增值税单价80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就为100*80=8000元
    设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A商品的销项税额为:8000*17%=1360元
    购进A商品时,每件支付60元(含税),总金额为100*60=6000元(含税),应化成不含税为:6000/(1+17%)=5128.21元,税额为:5128.21*17%=871.79元.
    以上100件A商品的新增价值为8000-5128.21(不能减6000,因为6000是含税,要化成不含税)=2871.79元,税率是17%,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871.79*17%=488.20元.但在税法当中是不采用这种算法的,在此是为了让你对增值部分有个更直观的理解,才这样举例的,税法上正确的算法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360-871.79
    =488.21元
    备注:两种方法算出的结果相差0.01元(488.21-488.20)是购进时6000元为含税金额化为不含税时之差,为正常情况,实践中按防伪税票上的税额计算即可)
    以上的的知识就可以知识胜任实践工作了。
  • 1、税法规定,无论会计如何核算,以外购产品对外投资都是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2、税法规定,对外投资的外购产品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以产品的售价为准。即使以15元,5元投资都要按照产品售价或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你司的情况,计税价格应不低于10元。3、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

  • 应当征收增值税,其应税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而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业务,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自然就不作为应税销售额。⑤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应税劳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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